如果能早一點寫,心愛的人才能拿遺產!
網路上有一則貼文,是一位女兒生病,由父母親照顧,女兒口頭說要把遺產全部給父母,並且在手機裡還有留有遺囑草稿要去做公證,但最後仍舊沒有做。
所有的遺產就被他的先生、孩子繼承(女兒名下所有財產都是女兒自己賺),先生在辦後事的過程中,很快取得遺產全部,不分給岳父岳母。
在法律上是完全站得住腳,但是對這對父母親來說情何以堪?
錢都是女兒賺的,為什麼沒辦法由自己分配呢?
生病過程中都是父母親照顧的,為什麼不能留一點給爸媽呢?
明明已經準備好遺囑的草稿,為什麼還要去公證呢?公證才有效嗎?
在辦理後事的時候,沒有知會岳父岳母,就去辦繼承財產,有違法嗎?
如果早一點寫好遺囑,不要等到生病在寫,狀況就完全不一樣!
千金難買早知道,萬金不換早安排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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